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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

2018/3/9次浏览

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各白蚁防治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有效防控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使用安全,依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白蚁防治单位及从业人员准入管理

  从事白蚁防治的施工单位应到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简称 协会)申领白蚁防治资质,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执业注册证,做到持证上岗。

  

二、抓好白蚁防治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

  协会应加强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审核及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切实做好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每月30日前将会员单位入会、上岗人员培训、资质证及执业注册证审核发放、市场违规及处理情况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三、规范白蚁预防工程备案

  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开工时间、地点、工地负责人、施工人员等相关资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在工程竣工后,应聘请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办理验收。验收后30日内应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现场施工记录表、使用药物质检证明、施工方案及项目合同、协会合同备案证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四、加大白蚁防治工程包治费监管力度

  协会对全市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收取的工程包治费,应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尽快制定相关的准则和管理办法,规范交存程序、使用审批等行为,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监管到位。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负责指导工作并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落实房屋白蚁预防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开发项目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和白蚁预防包治期的灭治责任并按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时,应在土地出让、划拨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的白蚁预防工程须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前完成。

  (二)在进行房屋销(预)售时,应将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及《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张贴在销售点的显眼位置供购房人查阅。

  (三)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及质量保证等内容。

  

六、加强白蚁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一)对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仍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及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按照《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0号令)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予以罚款处理。

  (二)对未取得白蚁防治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对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0号令)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罚款处理。

  (三)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完成白蚁预防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九章第四十七条第十四款之规定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七、做好白蚁防治信息公开工作

  各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及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巡查情况等信息将定期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予以公布。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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